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1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2年受理工作启动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三)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其中《学习成绩评定表》由研究生部统一发放,时间另行通知。申请表中学校推荐意见由王丽华签字。
(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拿着外语和计算机证书原件去就业办,方能复印件盖章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复印件(验原件)。-------这些证书同样需要原件带去就业办方能复印件盖章。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2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由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以高校校办发文形式提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高校、区县、开发园区代理点进行现场申报。部分试点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B路、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B路、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七、审核结果查询
2012年4月中旬起用人单位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八、其他
咨询电话:021?64829191
投拆电话:021?64826857
 
补充说明:专利的审核:遵循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文件,审批落户的各类专利包括(发明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如果学生有专利权证,请学生至各学院毕业班老师处进行审核并填写公示表,审核完毕的专利由老师发送到career@dhu.edu.cn 进行公示,公示10天结束后,学生自行下载并填写《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的证明》由专利的指导导师签字后,带到就业服务中心盖章方可作为申请户口的资料。学生获得已授权专利证书在学校网站公示的证明.doc 
落户结果出来后若有同学未成功,则按照以下要求和流程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2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的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